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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发布日期: 2013年11月22日   浏览次数: 21999 次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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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呼市物业处)受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内各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资质初审。
      第四条凡新申报成立的或资质等级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及评定均由各区物业办初审合格后,报呼市物业处审批评定颁发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具备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3.企业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及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房地产类、工程类、经济类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5.所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365万平方米以上,管理物业的类型三种以上:物业类型是指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办公楼、商场、厂房等以及其它特种房屋(下同);
      6.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国家级优秀物业管理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自治区级优秀物业管理称号,6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市级优秀物业管理称号;
      7.具有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8.具有较强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包括:交通工具、计算机系统、通讯手段、治安装备、维修养护工具或器材等;
      9.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具备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企业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房地产类、工程类、经济类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60~A,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5.所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管理物业的类型二种以上;
      6.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国家级优秀物业管理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自治区级优秀物业管理称号,600h,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市级优秀物业管理称号;
      7.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体系及财务管理制度;
      8.具有较强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包括:交通工具、计算机系统、通讯手段、治安装备、维修养护工具或器材等;
      9.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具备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3.企业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房地产类、工程类、经济类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5.所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6.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自治区级优秀物业管理称号,50%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
    获市级优秀物业管理称号;
      7.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体系及财务管理制度;
      8.具有较强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包括:交通工具、计算机系统、通讯手段、治安装备、维修养护工具或器材等;
      9.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四)资质四级企业:
      1.具备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3.企业经理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房地产类、工程类、经济类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5.所管理的物业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6.3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市级优秀物业管理称号,80%以上的物业管理项目达标;
      7.具有比较健全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办临时资质委托书;
      3.组建公司出资人发起协议及各出资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包括物业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5.法定代表人及经理聘用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验资证明(注册资本lO万元以上);
      7.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4万平方米以上物业委托管理意向书;
      9.物业管理专业的岗位证书及其复印件÷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1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11.隶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第七条临时资质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可申请四级企业的评定,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
      第八条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经营地点证明;
      5.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其复印件;
      6.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
      7.物业管理行业颁发的岗位证书及其复印件,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8.与业主委员会签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9.《收费许可证》及物价局批复文件复印件;
      0.物业管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制度(所管物业的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办法、工作岗位考核标准等);
      11.物业管理企业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属地管理。
      一级由呼市物业管理处申报,自治区建设I亍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级由呼市物业处申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批。三级、四级、临时资质由各区物业办初审,报呼市物业管理处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自治区内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各区物业办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年度初检,提出初检意见,统一报呼市物业处审批,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法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分级审批部门申报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企业因合并、分立、破产而解散,应在30日内向呼市物业处申请注销登记,交回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五条各旗县物业办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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